退貨處理相關法規
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 7 天猶豫期的例外情形:因應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修正,行政院於104 年 12 月 31 日公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並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一、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於網路買賣下列商品,得不適用消保法 7 天猶豫期之規定,所以如果店家有針對下列商品預先告知消費者不提供 7 天猶豫期時,消費者就不得向店家主張 7 天猶豫期退貨。
- 商品有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性質。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
壞,保存期限少於七日,或雖較七日稍長,惟解約時即將逾期,均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商品。因您有充裕的資料與時間選擇是否進行本次交易。
- 報紙、期刊或雜誌。因此類出版品具有時效性。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如:機票等。
- 依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已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商品或服務。如:藝文展演票券、旅遊住宿票券、餐飲票券等。